國際程式授權合約

第一部分 - 一般條款

貴客戶一旦下載、安裝、複製、存取或使用本「程式」,即表示 貴客戶同意本合約之條款。若 貴客戶係代表他人、其他公司或其 他法律實體同意此等條款,則 貴客戶保證 貴客戶擁有充分權限得以使該他人、該公司或該法律實體受此等條款拘束。若 貴客戶 不同意本合約條款時,

- 請勿下載、安裝、複製、存取或使用本「程式」,且

- 將本「程式」退回原供貨廠商 (IBM 或其轉銷商),並要求退還已付款項。若 貴客戶已下載本「程式」,請與提供本「程 式」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聯絡。

"IBM" 係指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 或其子公司。

「授權手冊」係指內含某「程式」特定資訊之文件。本「程式」之「授權手冊」可於 http://www.ibm. com/software/sla/ 網站取得。本「授權手冊」亦可能位於本「程式」某目錄之檔案內,以使用系統指令方式便可找到,此外,亦可能以小冊子形式檢附於本 「程式」。

「程式」係指程式原版及其全部或部分拷貝,包括:1) 機器可閱讀指令與資料;2) 元件;3) 聲/影部分(如圖像、文稿、錄 音、或照片等);4) 相關授權著作物;以及 5) 相關授權文件。

貴客戶應保留「程式」之「權利證明書」,以證明其係經合法授權使用「程式」特定層級。該層級係依處理器或使用者之數目認定 之。 貴客戶若要求提供保固服務或程式昇級優惠價格或其他促銷優惠時,應出示該「權利證明書」。若 IBM 未提供「權利證明書」 予 貴客戶,則 IBM 得接受提供「程式」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指 IBM 或其轉銷商)所提供之原有已付款銷貨收據或其他 銷貨紀錄,惟該收據或紀錄需指明「程式」名稱與所得使用層級。

「貴客戶」係指單一個人或單一法律實體。

本合約包括第一部分:一般條款、第二部分:各國專有條款、「授權手冊」以及「權利證明書」 ,為有關 貴客戶使用本「程式」的 完整合約,且取代 貴客戶先前與 IBM 所作的一切口頭或書面協議。第二部分條款及「授權手冊」得取代或修訂第一部分之條款。 若本合約之條款與「IBM 國際 Passport Advantage 合約」有牴觸,則依後者合約條款之規定。

1. 權利

授權條款

IBM 或 IBM 之供應商擁有本「程式」之著作權,本合約為授權合約而非著作權讓售合約。

IBM 就 貴客戶合法取得之本「程式」授與 貴客戶非專屬之授權。

貴客戶得 1) 依「權利證明書」所載使用層級使用本「程式」,及 2) 製作及安裝多份複本(包括備份),以支援該使用目的。 本授權之條款適用於 貴客戶所製作之每一份拷貝。 貴客戶複製本「程式」時,不論其係全部或部分拷貝,均須於該拷貝上複製本 「程式」之著作權及其他有關之權利標示。

如本「程式」是昇級版程式,則 貴客戶於安裝該昇級版後不得再使用昇級前之「程式」,亦不得將昇級前之「程式」轉讓予他人使 用。

貴客戶應確保任何人於使用本「程式」時(不論藉由本地或遠端存取),均業經 貴客戶授權,並能遵守本合約條款之規定。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 貴客戶不得:(1) 使用、複製、修改或散布本「程式」。(2) 逆向組合 (reverse assemble)、逆向編纂 (reverse compile) 或以其他方法解譯本「程式」,但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限制者,不在此限。(3) 轉授權或出租本「程式」。

若 貴客戶違反本合約條款,IBM 得終止對 貴客戶之授權。若 IBM 終止授權, 貴客戶需銷毀本「程式」之所有複本 與其「權利證明書」。

退款保證

若 貴客戶因故不滿意本「程式」,且 貴客戶為原始被授權人,則 貴客戶得索回原已付款項,惟 貴客戶需於發票日三十天 內將本「程式」及其「權利證明書」退還提供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若 貴客戶已下載本「程式」, 貴客戶得與提供本「程 式」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聯絡,並依其指示以取回已付款項。

程式轉讓

只有在第三人同意本合約條款時, 貴客戶始得轉讓本「程式」及授權之相關權利義務。 貴客戶轉讓本「程式」之同時,亦應交付 一份本合約之拷貝,包括本「程式」之「權利證明書」。轉讓後, 貴客戶即不得繼續使用本「程式」。

2. 費用

「程式」授權應付金額係一次收足之費用。

一次收足之費用係基以「權利證明書」所載明之可使用層級而定。IBM 將不退還 貴客戶之應付或已付費用,但本合約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若 貴客戶欲增加使用層級,請通知 IBM 或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並支付相關費用。

若政府針對本「程式」收取稅捐(不包括 IBM 之營利所得稅), 貴客戶同意支付指定之稅捐費用或提供免繳證明文件。自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之日起所生個人財產稅,應由 貴客戶自行負責。

3. 有限保證

IBM 保證當本「程式」在特定運作環境下,符合其規格。此項保證僅適用於本「程式」未經修改之部分。IBM 不保證本「程式」 絕不中斷或全無錯誤或 IBM 將更正所有錯誤。使用本「程式」所生之結果,應由 貴客戶自行負責。

IBM 提供存取權予 貴客戶,使 貴客戶得以存取內含下列項目相關資訊之 IBM 資料庫,且不另收任何費用:本「程式」 之已知瑕疵、瑕疵更正、限制及略過。請查閱 IBM Software Support Guide,以取得進一步資訊,其網址如 下:http://www.ibm.com/software/support。自原被授權人取得本「程式」之日起算,IBM 至 少會保留此資訊一年(「保證期間」)。

於保證期間內,倘本「程式」之功能無法符合其規格,且所生問題無法藉由 IBM 資料庫所提供之資訊獲得解決, 貴客戶得將本 「程式」及其「權利證明書」退回原供貨廠商 (IBM 或其轉銷商),以取回原付款項。若 貴客戶已下載本「程式」, 貴客戶得 與提供本「程式」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聯絡,並依其指示以取回原付款項。

本條保證是 貴客戶的僅有保證且取代其他一切明示或默示之保證 (包括但不限於可售性及符合特定效用之保證)。倘法律規定不得 排除明示或默示之保證,上述除外條款則不適用,惟該默示之保證僅於保證期間內有效。

此等保證事項賦予 貴客戶如上所述的特定法定權利,此外, 貴客戶亦可能享有其他權利,視所適用之準據法規定而定。

4. 賠償限制

因 IBM 違約或其他可歸責事由,致 貴客戶得向 IBM 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時, 無論 貴客戶基於何種權利請求賠償 (包括重大違約、疏忽、不實陳述或其他契約請求或侵權行為),IBM 的賠償責任僅限於 1) 人身傷害(包括死亡)、不動產或個人 有形資產之毀損 2) 其他直接實際損害,惟不得超過當損害發生時 IBM 所定之「程式」授權費用。

此賠償限制亦適用於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此賠償限制係 IBM 及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之共同賠 償責任上限。在任何情況下,IBM、IBM 之「程式」開發者或供應商對下列情事均不負賠償責任,即使被告知該情事有可能發生時, 亦同:

1. 資料之滅失或毀損;

2. 附帶雜項支出、特別損害、間接損害或其他衍生之經濟損害;或

3. 利潤、營業、收益、商譽或預期節餘等項之損失。

倘法律規定不得排除或限制賠償責任時,則本排除或限制條款不適用之。

5. 一般條款

1. 合約不影響任何不得以契約限制或拋棄之法定消費者權益。

2. 縱使本合約中有任何條款被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執行,本合約之其他條款仍具完整之法律效力。

3. 貴客戶同意遵守所有進出口相關法令規章。

4. 貴客戶同意 IBM 得於執行業務時儲存及使用 貴客戶之聯絡資訊,包括姓名、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位址。此等資訊之處理 與使用應與雙方業務關係相關,並得將其提供予 IBM 之承包商、事業夥伴及受讓人,以便用於符合其共同企業活動之用途,包括 與 貴客戶進行聯絡(例如:做為處理訂單、促銷及市場調查之目的)。

5. 貴我雙方均同意,於任一訴訟原因發生兩年後,不再提起任何形式之訴訟,除非當地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方式放棄或限制。

6. 貴我雙方均無需對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之損害負責。

7. 本合約不為任何第三人創設訴訟權或訴訟原因,此外,任何第三人向 貴客戶提出之索賠要求,IBM 亦概不負責,但以上 「賠償限制」一節所容許者(IBM 依法應負責之人身傷害(包括死亡)或不動產、個人有形資產之毀損),不在此限。

6. 準據法、管轄及仲裁

準據法

貴客戶與 IBM 雙方均同意以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律為準據法,據以規範、解釋及執行本合約目的所衍生或有關 於 貴客戶與 IBM 雙方之所有權利、職責與義務;且無反對原則之適用。

與國際貨品銷售契約相關之聯合國慣例不適用於本合約。

管轄

雙方之所有權利、職責及義務均受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庭管轄。

第二部分 - 各國專有條款

台灣:有限保證(第三節):最後一段刪除。

Z125-3301-12 (11/2003)
授權手冊

除 國際程式授權合約 外,以下條款亦適用於下列程式。

程式名稱:IBM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Network Deployment V 7.0
程式編號:5724-H88
家用/手提電腦授權:未支付額外的授權費用前, 貴客戶不得複製或使用本「程式」於其他電腦上。

其他 IBM 程式之使用限制權

若 貴客戶係以本程式作為其他 IBM 程式(「主體程式」)一部分之方式獲得本程式,則主體程式應將本程式列為「其他 IBM 程式」, 貴客戶僅得於支援主體程式而收受本程式,且 貴客戶對本程式之使用權,應受主體式授權限制。若 貴客戶意欲取得 未受主體程式授權條款限制之另一份本程式授權,請洽詢 貴客戶之 IBM 銷售代表。

其他 IBM 程式

本程式係以多重產品套件提供授權,且包括隨本程式一併散布之其他產品(「其他 IBM 程式」)。依本合約, 貴客戶僅限於結 合 貴客戶之本程式授權使用而安裝及使用此等其他 IBM 程式。其他 IBM 程式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用途。 貴客戶不得轉讓或轉 售其他 IBM 程式。本程式之合約條款得取代或修訂其他 IBM 程式之授權條款。若有抵觸時,本程式條款較檢附於其他 IBM 程式之授權合約條款優先適用。 貴客戶之使用權到期或終止時, 貴客戶須停用、銷毀或立即歸還其他 IBM 程式之所有複本 予 貴客戶取得該其他 IBM 程式之他方;若 貴客戶欲加以下載,請聯絡 貴客戶取得該其他 IBM 程式之他方。若 貴客 戶欲逾越上文所列之限制規定用途授權使用其他 IBM 程式,請 貴客戶聯絡 IBM 銷售代表或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之該方, 以取得適當授權。

下列為隨本程式一併授權之其他 IBM 程式:
IBM DB2 Workgroup Server Edition Version 9.5
IBM DB2 Enterprise Server Edition Version 9.5 (for zlinux)
IBM Rational Application Developer Assembly and Deploy Features for WebSphere Software
IBM Support Assistant Agent
IBM Support Assistant Workbench
IBM Tivoli Federated Identity Manager for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Network Deployment
IBM Tivoli Directory Server
IBM Tivoli Access Manager for e-business


排除元件

倘適用本授權合約之準據法國家/地區法令認定本段落之條款無效或無法執行,則不適用。下列元件為「排除元件」,縱使於本 IBM 合約或其他任何 貴客戶可能與 IBM 所簽署之任何其他合約有任何條款:
(a) 此等「排除元件」之第三人供應商(「供應商」)提供元件,不附帶任何保證,且此等供應商不提供任何明示及默示之保證與擔 保,其中包括且不限於權利、無侵權行為或干擾之保證,以及可商用性與符合特殊目的之默示保證與擔保;
(b) 在任何情況下,凡與「排除元件」相關之任何直接、間接、附隨、特殊、懲罰性或衍生之損害,包括且不限於資料滅失、盈餘損 失、營利損失,供應商概不負責;且
(c) 凡因「排除元件」所致或與其相關或之任何主張,對於 貴客戶,IBM 與其供應商均不負責且不予以辯護、賠償或使 貴客戶免除法律責任。

縱使有此等排除條款,在德國及奧地利,IBM 對「排除元件」之保證與責任,僅由適用於德國與奧地利之 IBM 授權合約個別條 款所拘束。

就 IBM 所需提供予 貴客戶之相關於「排除元件」之通知或重要資訊,包括取得特定「排除元件」原始碼之說明,可見於檢附於 本程式之 NOTICES 檔案內。

貴客戶之「排除元件」使用行為,,受本合約之條款所拘束,而不受 NOTICES 檔中可能包含之任何條款所拘束。本合約所包含 之條款限由 IBM 提供,而非由任何其他方提供。未來之程式更新及修正套件可能包含額外之「排除元件」,若有該等額外「排除元 件」及相關通知與資訊,將列於另一份檢附於本程式更新或修正套件之 NOTICES 檔內。

下列為「排除元件」:
Annogen v0.1.0
Apache Abdera v.0.2.2
Apache Ant v1.6.5
Apache Axis v1.0
Apache Axis v1.1
Apache Axis v1.2.1
Apache Axis2 v1.3 svn 680161
Apache Batik v1.5
Apache Beanutils v1.7.0
Apache Commons IO v1.2
Apache Commons Logging v1.0.3
Apache Commons Logging v1.1.1
Apache Commons Pool v1.3
Apache Commons Net v1.4.1jar
Apache Commons-EL v1.0
Apache Derby 10.3
Apache Geronimo v2.0
Apache Geronimo-specs v2.1
Apache Geronimo-specs 2.1(subset)
Apache HTTP Server v2.2.8
Apache Jakarta Commons Codec v1.3
Apache Jakarta Commons Collections v3.2
Apache Jakarta Commons Digester v1.8
Apache Jakarta Commons Discovery v0.2
Apache Jakarta Commons Lang v2.1
Apache Jakarta Commons ORO v2.0.8.jar
Apache Jakarta Commons-Fileupload v.1.2
Apache Jakarta Commons-HTTPClient v3.1
Apache Jakarta Commons HTTPCore 4.0 beta1
Apache Jakarta Commons-JXPath v1.2
Apache Jakarta JSP Standard Tag Library (JSTL) v1.12
Apache MUSE v2.3
Apache Neethi v1.4 svn 680161
Apache OpenJPA v1.1.0-snapshot svn rev644177
Apache Portable Runtime v1.2.12
Apache Sandesha2 v1.4 svn 680161
Apache SOAP v2.3.1
Apache Struts v1.1
Apache Struts v1.2.4
Apache Struts v1.2.7
Apache Struts v1.2.9
Apache Woden v1.4 svn 680161
ASM v2.2
AspectJ Runtime v1.50
Axiom Beta v1.4 svn 680161
Backport-util-concurrent v3.1
Dojo Toolkit v1.1
Eclipse Help System v3.0.1
Eclipse SDK v3.2.1
Expat v1.95.2
Higgins Token Server v1m8
International Components for Unicode (ICU) ICU4C 1.8, 2.0 (from XML C++ Parser 1.4 for z/OS), and 2.4
International Components for Unicode (ICU) ICU4J 3.8
Jaxen v1.1.1
JCUP Parser Generator v1.0
JTOpen v6.1
Jython v2.1
Log4J v1.2.15
Mod_proxy_ajp 2.2.4
Mod_proxy_balancer 2.2.4
MyFaces v1.2.3
OpenSSL v0.9.7
Perl Compatible Regular Expression (PCRE) v5.0
SERP v1.13.1
Tomcat v6.0.2
UDDI4J v2.0.4
UnzipSFX Stub File v5.5.0(ISMP v5.0.3)
Xerces v2.8.1
XML Resolver v1.2
XML Schema v1.4 svn680161
XML-APIs v1.3.02
XMLBeans v2.3.0
Zlib v1.1.4

獨立授權程式碼

倘適用本授權合約之準據法國家/地區法令認定本段落之條款無效或無法執行,則不適用。下列每一個元件被視為「獨立授權程式碼」。 依訂於檢附於本程式之 NON_IBM_LICENSE 檔內適用第三人授權合約條款之規定,授予 貴客戶 IBM「獨立授權程 式碼」。縱使於本合約或其他任何 貴客戶可能與 IBM 所簽署之任何其他合約有任何條款,除非以下另有規定,否則規範 貴客 戶之所有「獨立授權程式碼」使用行為者,為該等第三人授權合約之條款。

未來之程式更新或修正套件可能包含額外之「獨立授權程式碼」,該等額外「獨立授權程式碼」及相關之授權列於另一份檢附於本程式更 新或修正套件之 NON_IBM_LICENSE 檔內。貴客戶承認 貴客戶業已閱讀並同意內含於 NON_IBM_LICENSE 檔之授權合約。若 貴客戶不同意該等第三人授權合約之條款,則 貴客戶不得使用「獨立授權程式碼」。

以依「國際程式授權合約」(IPLA) 或「國際程式授權合約 - 無保證程式」(ILAN) 取得之程式,且 貴客戶為本程 式原始被授權人而言,若 貴客戶不同意第三人授權合約, 貴客戶須依照 IBM 合約內之「退款保證」一節內之條款,且於合約 指定之時間範圍內,退還本程式。

附註:縱使於第三人授權合約、本合約或其他任何 貴客戶可能與 IBM 所簽署之任何其他合約有任何條款:
(a) IBM 提供本「獨立授權程式碼」予 貴客戶,不附帶任何保證;
(b) 就「獨立授權程式碼」而言,IBM 不提供任何明示及默示之保證與擔保,其中包括且不限於權利、無侵權行為或干擾之保證 ,以及可商用性與符合特殊目的之默示保證與擔保;
(c) 凡因「獨立授權程式碼」所致或與其相關或之任何主張,對於 貴客戶,IBM 均不負責且不予以辯護、賠償或使 貴客 戶免除法律責任。
(d) 凡與「獨立授權程式碼」相關之任何直接、間接、附隨、特殊、懲罰性或衍生之損害,包括且不限於資料滅失、盈餘損失、營利 損失,IBM 概不負責。

縱使有此等排除條款,在德國及奧地利,IBM 對「獨立授權程式碼」之保證與責任,僅由適用於德國與奧地利之 IBM 授權合約 個別條款所拘束。

附註:IBM 得就某些「獨立授權程式碼」提供有限支援,若可取得此等支援,關於此等支援之詳細資料與任何額外條款將於本授權手 冊中明文規定。

下列為「獨立授權程式碼」:
* JACL 1.3.2

基準測試

貴客戶於符合下列條件時得將本程式或其子元件之任何基準測試結果揭示予任何第三人,即: 貴客戶 (A) 須公開揭示基準測試 所使用之全部方法(如軟硬體設定、安裝程序及配置檔);(B) 必須在本程式指定之作業環境中,使用 IBM 或提供 IBM 產 品之第三人(「第三人」)所提供之適用於本程式的最新版更新程式、修補程式及修訂程式,以執行本程式之基準測試;(C) 需遵循本 程式文件與 IBM 之本程式支援網站所提供之任何及所有關於效能調整及「最佳作法」之指示。倘 貴客戶公開本程式之任何基準測 試結果,則 IBM 與第三人亦有權公開與 貴客戶產品相關之基準測試結果;即使 貴客戶與 IBM 或第三人間之任何合約內 另有相反規定亦然。惟 IBM 或第三人於測試 貴客戶產品時亦應遵守上列 (A)、(B)、(C) 等三項基本要求。

以上基準測試條款適用於下列程式或子元件:
All Programs identified in this License Information document under "Program Name" above.


處理器價值單元授權模型

本程式係採用「處理器價值單元」授權。「處理器價值單元」授權模型說明於下列 URL:http://www.ibm. com/software/lotus/passportadvantage/pvu_licensing_for_customers.html

特定作業環境

如果本程式有檢附文件,則在程式所檢附文件(如 Readme 檔)或在 IBM 所公佈的其他資訊(如通知函)中,可找到程式 規格及指定的作業環境資訊。 貴客戶同意,該文件及其他程式內容可能僅以英文提供。

程式特別條款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產品之 "Network Deployment" 配置內含下 列 CD-ROM 及/或 DVD 上之元件:

-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Network Deployment
-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Network Deployment 補充說明
- IBM DB2 Workgroup Server Edition 9.5 版
- IBM DB2 Enterprise Server Edition 9.5 版(限 zlinux)
- DMZ Secure Proxy Server for IBM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 IBM Rational Application Developer Assembly and Deploy
- IBM Rational Application Developer 試用版
- Rational Agent Controller
- 快速入門
- Edge Components
- IBM Tivoli Federated Identity Manager for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Network Deployment
- IBM Tivoli Directory Server
- IBM Tivoli Access Manager for e-business
- IBM Tivoli Composite Application Manager for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 IBM Support Assistant Agent
- IBM Support Assistant Workbench
- IBM Update Installer for WebSphere Software
- IBM WebSphere Installation Factory

特定作業環境

如果本程式有檢附文件,則在程式所檢附文件(如 Readme 檔)或在 IBM 所公佈的其他資訊(如通知函)中,可找到程式 規格及指定的作業環境資訊。 貴客戶同意,該文件及其他程式內容可能僅以英文提供。

授權使用

貴客戶僅限於就 貴客戶所取得之本程式「權利證明書」許可範圍,使用本程式元件。

此外,除下文另有明文規定外, 貴客戶僅得基於使用或管理本程式之 Application Server 元件之目的而安裝 及使用本程式之各元件。例如,本程式提供之 JDK 僅得結合本程式一併使用,不得另外將其用於任何其他用途。

本程式之每一份「權利證明書」均容許 貴客戶於含有單一處理器核心之機器上安裝及使用本程式之每一元件。此外, 貴客戶亦得於 含有多重處理器核心之機器上安裝及使用本程式之每一元件,惟需符合下列其中一個條件:

*i. 貴客戶必須為前述機器之每一處理器核心取得一份權利證明書;或,

*ii. 取得以作業系統及/或系統配置為基礎之子容量計價權利證明書。

就 貴客戶與本程式一併使用之第三人軟體, 貴客戶有責任遵守所有授權、合約與著作權法律之規定。 貴客戶得以其他方式使 用未與本程式一併散布之第三人程式,而於此並未授予 貴客戶任何超過其之權利。

其他 IBM Application Server 解決方案

貴客戶得利用本程式管理 貴客戶依 WebSphere Network Deployment 或 WAS for zOS 授權之規定取得之 Application Server 元件複本。 貴客戶不得利用本程式管理作為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或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 Express 授權之一部分而取得之 Application Server 元件複本,但使用本程式之 Job Manager 元件者不在此限。Job Manager 元件得搭配任何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版本之管理代理程式一併使用。

多重元件版本

本程式之媒體可能內含多重版本之相同程式元件,例如針對不同作業系統而設計之版本,以及轉換為不同語言之版本。本程式之每一份 「權利證明書」均授權 貴客戶使用單一版本之程式元件。縱使本程式之媒體內含多重版本之某元件,惟就同一份「權利證明書」, 貴 客戶仍不得使用同一程式元件之多重版本。

不限份數元件

依本程式之每一份權利證明書規定, 貴客戶得於 貴客戶之任何機器上安裝及使用不限份數之下列程式元件,惟僅得用以支援本程 式。

IBM HTTP Server 元件係不限份數之元件,但 貴客戶僅得享有用以支援本程式之 IBM HTTP Server 元件之保固支援。

- IBM HTTP Server
- 管理 Scripting
- 管理主控台
- 效能與分析工具:Dynamic Cache Monitor、Tivoli Performance Viewer、 Performance Servlet
- WebServer 外掛程式
- Java 記憶體傾出診斷 (MDD4J)
- IBM Update Installer for WebSphere Software
- IBM WebSphere Installation Factory
- WebSphere Application Client
- IBM Thin Clients,包括以下各項:
- IBM Thin Client for EJB with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 IBM Thin Client for JMS with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 IBM Resource Adapter for JMS with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 IBM Thin Client for JAX-RPC with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 IBM Thin Client for JAX-WS with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 IBM Thin Admin Client for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 IBM Thin Client for JPA with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使用限制元件

貴客戶僅得依以下所載使用規定使用下列程式元件,以支援其他程式元件。 貴客戶不得將下列程式元件用於其他用途。

1. DB2 有限使用授權:本程式隨附本授權手冊之「其他 IBM 程式」一節所載 IBM DB2 版本(「DB2 隨機 版」)之資料伺服器元件,該元件受下列有限使用授權拘束。

貴客戶得就本程式之各授權實例安裝及使用一個「DB2 隨機版」實例,惟僅得結合 貴客戶之本程式授權使用範圍一併使用,且僅 得用於儲存及管理本程式所使用及產生之資料,不得用於其他資料管理用途。「DB2 隨機版」僅得由本程式之內部元件使用。 「DB2 隨機版」得作為本程式所產生之配置資訊之儲存庫。 貴客戶不得利用「DB2 隨機版」建置或擴充儲存商業資料之自訂應用程 式。 貴客戶不得因查詢或產生報告之需要,而自其他應用程式建立「DB2 隨機版」資料庫之入埠連線。就「DB2 隨機版」之每一實例 , 貴客戶最多僅得使用 4 GB 實例記憶體。

貴客戶得於 貴客戶已從中安裝本程式之不同機器上安裝「DB2 隨機版」。

除上述規定外, 貴客戶亦得搭配「DB2 隨機版」一併使用下列功能或特性:
- pureXML

貴客戶不得搭配「DB2 隨機版」一併使用下列功能或特性:
- DB2 資料庫分割特性
- 表格分割
- 備份壓縮
- 具體化查詢表格 (MQT)
- 多維叢集作業 (MDC)

除以上各項有明文規定外, 貴客戶不得安裝或使用任何未內含於本程式之個別套裝之 DB2 附加程式特性,但 貴客戶已取得 完整授權之 DB2 版本者不在此限。

2. Edge 元件:本程式之 Edge 元件可被劃分為兩個種類:主元件與子元件。主元件為快取 Proxy 及負載平衡器 ,子元件則延伸主元件之功能,包括且不限於網站選取器、度量伺服器、顧問與自訂警告器。依本程式每一「權利證明書」之規定, 貴 客戶有權於任一部機器安裝及使用以下各項:(A) 一份各個 Edge 主要元件;及 (B) 不限數量份數之 Edge 子元 件。

貴客戶得搭配非 IBM WebSphere 後端伺服器一併使用本程式之 Edge 元件。 貴客戶得享有該項使用之保固支 援,惟該問題需為 IBM WebSphere 與非 IBM WebSphere 後端伺服器共同之問題,或 貴客戶需同意 於 IBM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環境中重建該問題。

3. Proxy Server 元件: 貴客戶得搭配非 IBM WebSphere 後端伺服器一併使用 Proxy Server 元件與 DMZ Secure Proxy Server 元件。 貴客戶得享有該項使用之保固支援,惟該問題需為 IBM WebSphere 與非 IBM WebSphere 後端伺服器共同之問題,或 貴客戶需同意於 IBM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環境中重建該問題。就本程式之每份權利證明書, 貴客戶得於任一處理器核心安裝及使用一份 Proxy Server 元件。

4. Deployment Manager 元件:若 貴客戶於某機器上安裝 Deployment Manager 元件 以管理 貴客戶之系統拓蹼,則安裝 Deployment Manager 元件之各機器均需備有程式授權。

5. Job Manager 元件:若 貴客戶於某機器上安裝 Job Manager 元件以管理 貴客戶之工作,則安 裝 Job Manager 元件之各機器均需備有程式授權。

6. WebSphere IP Multimedia Subsystem Connector (IMS Connector):需備有 IMS Connector 授權,方能使用本程式之 IMS Session Control 功能(「ISC 介 面」)。 貴客戶同意就使用 ISC 介面(亦即,對 IMS 核心發出 3GPP SIP 信號)之各份本程式購得 IMS Connector 授權。

7. Tivoli Access Manager 元件:IBM Tivoli Access Manager for eBusiness ("Access Manager") 元件僅限用於支援 貴客戶之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Tivoli Access Manager JACC 提供者伺服器之使用行為。Access Manager 元件之使用行 為僅限於與本程式一併使用,而不得作為其他目的使用。若欲將 Access Manager 元件用於上列用途以外之用途, 貴 客戶需取得含有此等授權之 IBM Tivoli Access Manager for eBusiness 軟體產品之個別 「權利證明書」。

8. IBM Tivoli Directory Server (ITDS): 貴客戶得從所提供之媒體安裝及使用一份 IBM Tivoli Directory Server 之作用中正式作業複本,惟該安裝及使用僅得結合 貴客戶之本程式授權使用為 之,且明確排除 IBM Tivoli Directory Server Proxy 伺服器之使用。 貴客戶得於已安裝本程 式其他元件之同一部機器中、或其他個別機器中,安裝及使用該等 IBM Tivoli Directory Server 元件。

9. IBM Tivoli Federated Identity Manager (TFIM): 貴客戶得將內含之 TFIM 元件用於使用 SAML 通訊協定之 Web Single Sign-On (SSO)。就已實作之各程式 Cell, 貴 客戶最多僅得實作二個 SSO 聯合作業。就每一個 Cell,該等聯合作業僅限於二個 TFIM 聯合夥伴,其中一個得為事業夥 伴。若欲將 TFIM 元件用於上列用途以外之用途, 貴客戶需取得含有此等授權之 IBM Tivoli Federated Identity Manager 軟體產品之個別「權利證明書」。

原始碼:本程式之某些元件可能以原始碼形式提供。縱使本合約另有相反之規定,本合約之支援僅適用於本程式套件內所包括之此等元件 未修改過之二進位版本之用,而不適用於此等元件之原始碼,亦不適用於 貴客戶所建立之此等元件之任何修改。

支援資訊:如需有關非 IBM 支援作業系統或其他基於支援該等程式之目的而取得之特定配置及程式元件層級之資訊,請與 IBM 銷售代表聯絡。

技術預覽程式碼:本程式或其更新版所檢附或散布之「技術預覽」程式碼。「技術預覽」程式碼將於「注意事項檔案」(或更新版檢附之 已更新「注意事項檔案」)或該「注意事項檔案」提及之檔案中載明。IBM 可能並未以產品形式廣泛提供部分或全部之程式碼,以「技 術預覽」程式碼供作正式作業用途為逾越授權。「技術預覽」程式碼僅限於就內部評估、測試或展示之目的使用,且未附有支援而提供 之。 貴客戶不得將「技術預覽」程式碼轉讓予第三人。「技術預覽」程式碼可能含有一個停用裝置,以避免於試用期終止後繼續使用之。 貴客戶不得竄改此停用裝置或「技術預覽」程式碼,當該程式無法繼續使用時, 貴客戶應採取預防措施,以避免可能引起之資料流失。 試用期自 貴客戶同意本合約條款之日起生效,並於下列情況終止:1) 於「注意事項檔案」(或更新版檢附之已更新「注意事項檔 案」)或該「注意事項檔案」提及之檔案中指定之期間屆滿或特定日期屆至時;2) IBM 另有通知時;或 3) 「技術預覽」程式碼本 身自動停用時。除非 IBM 於「注意事項檔案」(或更新版檢附之已更新「注意事項檔案」)或該「注意事項檔案」提及之檔案中載 明 貴客戶得保留「技術預覽」程式碼,否則 貴客戶應於試用期終止後十日內銷毀「技術預覽」程式碼及其所製成之一切複本。若 IBM 通知 貴客戶得保留特定之「技術預覽」程式碼,且授權該等「技術預覽」程式碼之生產使用行為,而於收受該等通知後,該等特定 「技術預覽」程式碼將不再構成「排除元件」,且前述之本段落條款即不再適用該等「技術預覽」程式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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