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M 國際授權合約 - 無保證程式


第一部分 - 一般條款


貴客戶欲使用本「程式」前,請先詳讀本合約。 當 貴客戶開始使用本「程式」,即表示 貴客戶同意接受本合約條款 ,IBM 於 此時始授權予 貴客戶。若 貴客戶不同意本合約條款時,請即將未使用過的「程式」退回原供貨廠商 (IBM 或其轉銷商),並 要求退還已付款項。

美商國際商業機器公司或其子公司 (以下通稱 IBM) 或 IBM 之供應商擁有本「程式」之著作權,本合約為授權合約而非著 作權讓售合約。

「程式」係指程式原版及其全部或部分拷貝。「程式」包括機器可閱讀指令、元件、資料、聲/影部分 (如圖像、文稿、錄音、或照片 等) 及相關授權文件。

本合約包括第一部分:一般條款、第二部分:各國專有條款,為有關 貴客戶使用本「程式」的完整合約,且取代 貴客戶先前與 IBM 所作的一切口頭或書面協議。第二部份條款得取代或修訂第一部分之條款。


1. 授權

本「程式」之使用

IBM 就本「程式」授與 貴客戶非專屬之授權。

貴客戶得 1) 在您所取得的授權範圍內使用本「程式」 2) 在授權使用的範圍內,複製及安裝拷貝。 貴客戶複製本「程式」 時,不論其係全部或部分拷貝,均須於該拷貝上複製本「程式」之著作權及其他有關之權利標示。

如本「程式」是昇級版程式,則 貴客戶在昇級前所用程式的授權即為終止。

貴客戶應確保任何人於使用本「程式」時,均能遵守本合約條款之規定。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 貴客戶不得:(1) 使用、複製、修改或散布本「程式」。(2) 逆向組合 (reverse assemble)、逆向編纂 (reverse compile) 或以其他方法解譯本「程式」,但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限制者,不在此限。(3) 轉授權或出租本「程式」。

權利與義務之轉讓

依本「程式」之「權利證明書」規定, 貴客戶得交付「權利證明書」、本合約及所有文件予第三人,以轉讓本「程式」授權之權利義 務。當 貴客戶轉讓前述權利義務予第三人之後, 貴客戶使用本「程式」之授權即為終止。


2. 權利證明書

貴客戶應保留本「程式」之「權利證明書」,以證明其係經合法授權使用本程式。 貴客戶申請經公布之程式昇級優惠價格或其他促銷 優惠時,應出示該權利證明書。


3. 費用及稅

IBM 訂定使用本「程式」的付費方式,並於「權利證明書」中指明。其費用乃根據所授權的使用範圍而定。若欲增加授權使用之範圍 , 貴客戶同意先行通知 IBM 或其轉銷商,並支付相關費用。IBM 不退還變更前 貴客戶所應付或已付之費用。

若政府對 IBM 依本合約所提供的「程式」收取稅捐 (不包括 IBM 的營利所得稅) 時, 貴客戶同意支付經 IBM 指 明之稅捐費用或提供得以免繳之證明文件。


4. 無保證

除法律規定不得排除的保證外,IBM 不為明示或默示地任何保證 (包含但不限於本「程式」或技術支援未侵害他人權利、可售性及 符合特定效用等保證)。IBM 不保證本「程式」能正確地處理、提供或收受跨二十一世紀之日期資料。

本條款亦適用於 IBM 的次承包商,供應商或「程式」開發者 (統稱為「供應商」)。

非 IBM 程式的生產商、供應商或出版商可能提供其自身的保證。


5. 賠償限制

IBM 或其供應商對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害均不負任何責任。損害包括 (但不限於) 雜項支出、特別損害、間接損害或其它衍生之 經濟損害 (包括利潤損失及節餘損失),即使 IBM 被告知該情事有可能發生時,亦同。倘法律規定不得排除或限制賠償責任時,則 該排除或限制無效。


6. 其他條款

合約中不得有任何限制或拋棄消費者權益的條款。

當 貴客戶違反本合約條款時,IBM 亦得終止本授權。倘因此而終止時, 貴客戶必須立即銷毀本「程式」以及全部「程式」的拷 貝。

貴客戶同意遵守有關出口之各項法令與規章。

貴我雙方均同意,於任一訴訟原因發生兩年後,不再提起任何形式之訴訟,除非當地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方式放棄或限制。

貴客戶或 IBM 均無需對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之損害負責。

除非 IBM 指明,否則 IBM 不提供「程式服務」或技術支援。

本合約受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的國家的法律管轄,惟下列地區除外 1) 在澳洲,本合約以進行本交易的州或地區之法律管轄 ;2) 在阿爾巴尼亞、亞美尼亞、白俄羅斯、波士尼亞、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捷克共和國、喬治亞、匈牙利、哈薩克、吉爾吉斯、馬其頓、 摩爾多瓦、波蘭、羅馬尼亞、俄羅斯、斯洛伐克共和國、斯洛維尼亞、烏克蘭及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本合約受奧地利之法律管轄;3) 在英國,本合約所有的爭執將受英國法律管轄,且遵守英國法院的所有審判;4) 在加拿大,本合約受昂大略省之法律管轄;及 5) 在美國、波多黎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本合約受紐約州之法律管轄。



第二部份 - 各國專有條款


澳州:

無保證 (第 4 節):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段落:

雖然 IBM 指示無保證, 貴客戶在 Trade Practices Act 1974 或其他法律下,且僅限於適當法律 所允許的範圍內,仍擁有某些權利。

賠償限制 (第 5 節):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段落:

如 IBM 違反 Trade Practices Act 1974 中所默示之條款或保證,IBM 的賠償責任僅限於商品的 修復或更換,或提供相等商品。如該條款或保證與銷售權、私有物或淨所有權、或商品為個人用、家庭用、或消費量有關,則本段落的任何 限制均不適用。


德國:

無保證 (第 4 節):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段落:

「程式」的最短保證期間為 6 個月。

倘「程式」不附「規格」發送,IBM 只保證「程式」資訊可正確說明「程式」,及「程式」可依「程式」資訊使用。 貴客戶必須 在退款保證期內,根據「程式」資訊檢查「程式」的可用性。

賠償限制 (第 5 節):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段落:

保證聲明中指明的限制及排除條款,不適用於因 IBM 隱瞞或疏忽及明示之保證而造成的損害。


印度:

其他條款 (第 6 節):

本節中的第 4 段由下列資料取代:

由貴我之其中一方對另一方提出訴訟,於任一訴訟原因發生兩年後未提起訴訟或其它法律行動,提出訴訟之一方便喪失此權利,而另一方 亦無賠償之義務。


愛爾蘭:

無保證 (第 4 節):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段落:

除了這些條款所明確提出者,排除所有法令條款 (包含默示之條款),但不侵害 Sale of Goods Act 1893 或 Sale of Goods and Supply of Services Act 1980 所默示之前述所有保證之概括表 述。


義大利:

賠償限制 (第 5 節):

本節由下列資料取代:

除非在必要的法律範圍內,否則 IBM 將不負任何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責任。


紐西蘭:

無保證 (第 4 節):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段落:

雖然 IBM 指示無保證, 貴客戶在 Consumer Guarantees Act 1993 或其他不可排除或限制的 法律下,仍擁有某些權利。 如 貴客戶係為了商業之目的 (如 Consumer Guarantees Act 1993 中 所定義) 而需要 IBM 提供的商品及服務,則 Consumer Guarantees Act 1993 不適用於 IBM 提供的任何商品或服務。

賠償限制 (第 5 節):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段落:

如不是為了商業之目的 (如 Consumer Guarantees Act 1993 中所定義) 而取得「程式」,則本節 中的限制由 Consumer Guarantees Act 1993 所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

收費 (第 3 節):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段落: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銀行收費將由 貴客戶自行負擔,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所有銀行收費則由 IBM 負擔。


英國:

賠償限制 (第 5 節):

在本節第 1 段結尾處加入下列段落:

IBM 違反 Sale of Goods Act 1979 第 12 節,或 Supply of Goods 第 2 節 ,及 Services Act 1982 中所默示之責任時,賠償限制將不適用。


Z125-5589-01 (10/97)

授權手冊

除 IBM 國際授權合約 - 無保證程式 外,以下條款亦適用於下列程式。

程式名稱:IBM(R) Runtime Environment for Linux(R), Java(TM) 2 Technology Edition, Version 1.3.1, 32-bit version
程式編號:5648-C98
家用/手提電腦授權:2

條款說明:

家用/手提電腦授權:
"1" 本「程式」得儲存於主要機器及另一部機器中,唯不得於該兩部機器上同時使用。
"2" 未支付額外的授權費用前,您不得複製或使用本「程式」於其他電腦上。

退款保證

如果 貴客戶因故不滿意本程式,請於發票日起 30 日內,將它退回賣方 (IBM 或其轉銷商),以取得退款。但本條款只適 用於第一次取得本程式之情形。

特定運作環境

如果本程式有檢附文件,則在程式所檢附文件(如 Readme 檔)或在 IBM 所公佈的其他資訊(如通知信函)中,可找到程 式規格及指定的作業環境資訊。

再散佈資訊

當您的應用程式須倚賴以下所列或位於以下指名的目錄中之檔案/模組時,您得複製該檔案或模組至您的媒體中,惟須遵守下列條款。

您同意:

1) 該模組係按現狀供應。您的應用程式的所有技術協助,需由您自行負責;
2) 倘因使用或散佈您的應用程式致第三人提出任何主張時,賠償 IBM;
3) 未事先經 IBM 書面同意,您不得使用 IBM 的名稱或商標來銷售您的應用程式;
4) 禁止接受者拷貝 (備份目的除外)、逆向組合、逆向編纂,或以其他方法解譯本應用程式;且
5) 不得使用與原始檔案/模組相同路徑名稱。

IBMJava2-131/jre/bin
IBMJava2-131/jre/lib
IBMJava2-131/docs

當您的應用程式中含有上述參考檔案/模組之拷貝時,必須為如下之權利標示:

"CONTAINS

IBM(R) Runtime Environment for Linux(R), Java(TM) 2 Technology Edition, Version 1.3.1, 32-bit version

Runtime Modules
(c) Copyright IBM Corporation 1997-2002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式專屬條款

「二進位碼組成的程式」執行於本程式檢附的 Readme 檔所指定作業系統。

- 「供給物」係指任何所開發之產品,其內含之檔案係列舉或包括在本授權合約的「程式模組散布應注意事項」一節內的目錄或子目錄 中,而做為 貴客戶對客戶的部分交付項目。

- 「程式標題」係指本授權合約的「授權資訊」所指明的「程式名稱」。

- 「出版品」指「供給物」相關之新聞稿、廣告或行銷資料、產品說明文件等資料。

本程式免費提供予 貴客戶使用。

於本授權合約提供的再散布範圍內, 貴客戶同意:

1. 只在搭配 貴客戶的「供給物」時,在全球資訊網或電子媒體 (CD-ROM、磁碟...) 上免費散布「程式模組散布應 注意事項」一節所指出的檔案/模組。

2. 儘快將所有 貴客戶可取得的「維護修改」納入。

3. 貴客戶有責任確保下列事項:

- 除非是正常的「程式作業」(例如架構資訊) 所需要,否則,凡是列舉或位於本授權合約「程式模組散布應注意事項」一節內的目 錄或子目錄中的檔案,都不得刪除或修改。

- 貴客戶不會將 貴客戶購買之「供給物」內的類別出貨或使用之,但除於包含在本程式中,與任何列示在本授權合約之「程式模組 散布應注意事項」一節的目錄或子目錄的 jar 檔中名稱相同的類別者不在此限。

本合約之條款適用於所有此類「程式」的額外拷貝。

貴客戶的責任

商標與著作權

- 貴客戶不得修改、刪除、藏匿或模糊任何本「程式碼」所顯示或包含於本程式內的著作權、商標或其他法律標示 (不論是否來自 IBM 或其他第三人)。

- 貴客戶應將書面著作權與其他法律注意事項 (包括美國政府使用者的注意事項) 併入「供給物」中與其套裝物件中,以保護 IBM 及其供應商的智慧財產權。

- 貴客戶應認定 IBM 與 Sun 對各自商標及附於其上之商譽 (包括因使用所產生之商譽) 的所有權及權利。 貴客戶 不得使用或嘗試註冊任何與 IBM 或 Sun 註冊商標類似,且易引起混淆之商標。

- 在所有 貴客戶「供給物」的印刷品與包裝中, 貴客戶應納入「程式標題」以指明本程式包含於「供給物」中,並確保「程式 標題」符合下列各項:

1. 印刷品內的「程式名稱」較 貴客戶自身的名稱或「供給物」商標不明顯,但仍可為客戶所辨識;

2. 任何構成「程式名稱」一部分之 IBM 商標應標示為「IBM Corporation 的商標」,及任何構成「程式名 稱」一部分之 Sun 商標應標示為「Sun Microsystems Inc. 的商標」。該類標示應至少與 貴客戶註冊商標 的標示一樣明顯。

權利證明書

本「授權合約」構成 貴客戶之「權利證明書」。


D/N: L-TMAN-55ZL95
P/N: L-TMAN-55ZL95